2016年5月29日 星期日

[雜感] 已死不回

2015.05.11

已死不回

鄭捷19日處死這件事,大眾的反應並不是我想關注的重點,也不是讓我憤怒的重點。對我來說,每個人在成長的過程及價值觀的形塑都有其脈絡,這也使得不同的「人」對同一事件都有其內在風景的反射。這些每次因死刑存廢所激起的混亂論戰,在我的觀察,某種程度上是好的。我看到某些朋友(雖然很少很少),從原本只是罵廢死聯盟的憤怒,慢慢地他開始願意以不同過去的激昂方式,來思考犯罪及社會的結構,更甚至願意去傾聽廢死者的發言。同樣的,我也看到有越來越多廢死者也願意去站在支死者的立場去思考以求對話的空間,將議題的尺度拉大到死刑存廢外的教育、社會結構、被害者照護等議題。也因此,在這篇廢文中,我並不想討論死刑的存廢,及鄭捷到底應不應該被判死;我想思考的是,為什麼是現在執行死刑。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上,即便是死刑三審定讞,其實還是有一段非常救濟期間。也就是鄭捷的律師可以在這段期間,盡可能地爭取鄭捷審判結果的合理性,這也是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中對於犯罪者人權的保障。當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的裁量權,從來都不是律師,而是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權責;也就是此次法務部執行鄭捷的死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規範的(刑事訴訟法461條)。然而,這樣的裁量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在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簽署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並由外交部送聯合國秘書處存放。此舉除了象徵台灣社會人權意識正逐漸向國際靠攏,也象徵著台灣對外宣示守護人權的決心(同時也帶來歐盟免簽的間接好處)。因此,是否遵守國際人權公約,對我來說,可能是一種國際政治的信諾。今日,馬政府同意鄭捷的死刑執行,是打自己早先簽署國際人權公約的臉,甚至破壞了台灣在國際上的信用,並在記者會上以維護被害者人權這種可笑至極毫無邏輯的說詞,來搪塞部分民眾對於鄭捷死刑執行的疑惑。

我想支持死刑者,是願意相信死刑(也就是法律)能夠帶給人民公平及正義。那麼,我覺得你們就必須質疑今日執行死刑的政府是否有違憲法對人民所提供「窮盡一切救濟途徑的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基本保障。如果連這點都作不到,我只想說你們根本不是希冀死刑是為了帶給這個社會公平及正義,而是為了你們心中的恐懼及懦弱,作為撫平復仇妄想的自慰工具。你們沒有資格對人說:你有考慮被害者家屬的感受嗎?因為你們只想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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